山西原平:林业局同煤集团官商勾结盗取林木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1 15:58:53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山西原平:林业局同煤集团官商勾结盗取林木


      山西原平原本风沙之地,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扶植下,大批村民开始退耕还林绿化荒山,不少有识之士还尝试进行防护林的经济化种植。但是,一批企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体却不顾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滥砍滥伐,甚至沆瀣一气,盗采林木。今日,记者接到群主反映,在新原乡太平街村就发生了由林业、公安以及同煤集团相互勾结,盗采林木的恶性事件。

事件回放

       据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村民于根新反映,2014年4月20日,受雇于同煤集团的太平街村村民刘永胜等人对属于于根新承包的60亩荒地中1800余棵平均胸径达到12厘米以上、树高达到7米以上树木进行了盗采。

        于根新介绍说,2010年起,他与太平街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为期十五年的林地承包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于根新享受该林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同煤集团此次盗砍行为,属于同煤集团与当地林业、公安等部门明显的圈地行为,逼迫于根新放弃与太平街村民委员的委托协议书,达到同煤集团在当地非法圈地的目的。

       据记者了解,同煤集团所持的树木砍伐许可证的执行主体属于太平街村民委员会。按照于根新与太平街村委会的协议,村委会在砍伐前应与于根新进行协商。事实上,同煤集团在盗采树木时既没有告知太平村村委会又没有通知于根新本人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暴力砍伐。

       同时,于根新还向记者举报,同煤集团所持有的编号为0123039的树木采伐许可证存在着明显造假和非法审批嫌疑。于根新表示,他本人并未见到编号为0123039的树木采伐许可证原件,经多方调查,发现原件由同煤集团掌控,同煤集团所交与他的许可证属于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的采伐期限为2014年2月26日到3月28日。而同煤集团所持的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截止日为3月28日。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向于根新等人提供的树木采伐许可证存在造假嫌疑。

        于根新还向记者出具了2014年4月27日太平村村民刘全国写的一份证明。刘全国在证明中写道,编号为0123039的树木采伐许可证在交到他手里时候就被涂改过。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这份编号为0123039的树木采伐许可证还存在着发证人员被人冒用的嫌疑。该许可证显示,发证人员为杨玉旺,发证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但据知情人透露,杨玉旺在此之前已经调离了该岗位,失去了对此许可证发证的权利。据于根新介绍,在与杨玉旺交流中,杨玉旺表示愿意向相关机构举报和证明此许可证并非其亲自核准发证。

         于根新认为,此次盗砍事件中,当地林业公安相关领导的不作为也是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重要原因。2014年4月20日,盗伐事件发生时,于根新曾向当地森林公安报警。于根新介绍说,经多次阻拦、劝解无果的情况下,于根新于当天十点二十七分向原平市林业局丁美才局长举报此违法犯罪行动后,原平市森林派出所所长敬松在丁局长领导的指示下进入砍伐现场后,明知其林木采伐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情况下,对盗砍行为放任自流,并且使犯罪嫌疑人在森林公安干警的眼皮下逃之夭夭。

后记

       根据我国《林业法》的相关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此次盗砍事件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性犯罪事件。其中,树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原平市林业局存在盗用杨玉旺发证人员专用章行为,有着明显职务犯罪嫌疑;第二,原平市森林派出所敬松在盗采现场对犯罪行为不予以制止,存在着行政不作为和渎职行为;第三,原平市林业局在得知树木盗采后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局长丁美才甚至向森林派出所所长敬松授意行政不作为,包庇罪犯,属于明显的主观故意。

    究竟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同煤集团以及森林公安之间是否存在着巨大的利益链,能使其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侵害承包人的利益,破坏植树造林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记者对此事还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