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贴,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中三家镇一家名为“利民矿业”的铁矿2010年时在国土资源局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转包,违法开采经营。截至今日,市县两级国土局多次针对该企业下发停产、停工通知,并对相关单位传达。而该铁矿却置之不理,一直在违法狂奔,不仅如此,该铁矿的炸药等爆炸品一直没中断供应,喀左县供电局也没有做出断电处理。此事已经在当地相关企业及居民中引起强烈反响,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
【现状】
2014年5月18日,我们来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在知情人引领下来到中三家镇的“利民矿业”。
几经周折站在山上之后,眼前的景象让人惊愕不已,整个巨大的采区已经被各种开采机械挖掘开来,山体早已不复存在,形成多处巨型大矿坑。许多松树拦腰折断,更多的树木则被掩埋、毁移。而知情人介绍,其实采矿许可证是“井采”,也就是地下开采。
矿区内多辆作业车辆来来往往穿梭不停,整座矿山已经被炸药炸得千疮百孔,触目惊心,最深的采矿点深达500多米。每个采区都有几台挖掘机器在开采铁矿石。现场几十辆货车进进出出,运走铁矿石,山上大片的山林已经被人为地破坏掉。
当地村民告诉我们,这个铁矿最近几年一直是露天开采,白天晚上的都拿炸药爆破山体采矿从没停过,晚上整的我们都睡不着觉,挺好的这一片大山都被炸没了,夏天到了一点绿色都没有,到处乌烟瘴气的。
当地一位老村民介绍,原来山上全是密密的树林,现在它们都被砍了。这个矿业在这里的开采点多达十几处,总面积大概有千亩,他们的采矿活动已疯狂到极点。
另一位刘姓村民介绍:“当地很多部门都知道他们在用炸药露天采矿,可没人阻止得了。我们经常看到很多面包车往这里开,运的都是炸药,有公安局送来的,也有偷弄来的。”
居住在该铁矿附近的老百姓均表示很憎恶,特别到了晚上,经常传来阵阵爆炸声,让他们胆战心惊。一位女士更是气愤地说,那些采矿人员受利益的驱使,在矿山上爆破,很多的雇工简直连命都不要了,整日整夜地采矿。
【变数】
在喀左县城,知情人提供了几份资料。知情人介绍,利民矿业的股东为8人,共同推举张金台(浙江台州人)为法人代表。这8位股东在2005年以2800万元价格从喀左众鑫矿业下属的李财(音)手里买到该矿,后期陆续投资了3700万元进行设备改造等项目。
但一些问题始终困扰这这些南方的投资人,东北冬季天气的寒冷加之人生地不熟等因素让这些南方人备受煎熬。而此时,一个叫李荣照(沈阳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的人如救世主般出现了,但张金台万万没想到就是这个人转身就变为了魔鬼。
一份合同号为20100308的“参股协议”显示:甲方,喀左中三家利民铁矿,乙方,沈阳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该协议可以看出,甲方将该企业所有资产及名下采矿证开采区内的2、3、4三个采区作价2500万元后的70%以1750万元让给乙方。法人不变,后附公章及双方签字,日期为2010年3月8日。
而另一份于2010年3月9日签署的补充协议显示:甲方,喀左中三家利民铁矿,乙方,沈阳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2013年3月8日签订的合同号为20100308参股协议书是为使乙方顺利接管甲方矿山,是为了排除开展正常生产保障的临时设想。其实乙方无参股行为,且不做法律依据,是无效协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2010年3月9日签定的《采矿承包协议书》合同号为20100309为准,双方应当按该协议切实履行。后附双方签字手印。
直白的讲就是,这份参股协议书仅仅就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政策而炮制出来的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应甚至可以说是以欺骗当地政府为目的而“诞生”的假合同。那么,那份私下里达成协议的承包合同又是怎样的呢?
《采矿承包协议书》:合同号是20100309,甲方是喀左先中三家镇利民铁矿厂。乙方为沈阳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法人是李荣照。
根据协议规定:甲方将2、3、4三个采区全部承包给乙方开采,双方商定为2010年3月9日--2012年8月9日终止。为期两年零五个月,总承包费为1760万元,分29个月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采矿承包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喀左县中三家镇利民铁矿同沈阳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公司李荣照签订的《采矿承包协议书》行为属于非法,这份合同则更不具备法律效应。
随后的几年里,喀左县及朝阳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均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这些部门也着实按照国家法律相应规定做出了依法裁定。
一、2011年5月1日。发文单位:喀左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领导小组。通知内容:利民铁矿:根据2011年4月3日县政府安全生产现场会议精神的要求,对你矿进行停产整顿。
二、2012年4月1日。发文单位:喀左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内容:利民铁矿,你单位在矿山开采过程中未按开采利用方案开采,采用了露天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9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4条,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三、2012年5月16日。发文单位:喀左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内容:利民铁矿,你单位2、3、4采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之规定。存在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采矿行为。
四,2012年5月28日。发文单位: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内容:沈阳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李荣照,你单位同喀左县中三家镇利民铁矿签订的承包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转让采矿权。且现在正实施开采。现责令你矿立即停止开采等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2012年5月22日,喀左国土部门以喀国土发【2012】14号文件的形式,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喀左供电分公司下发了停止利民铁矿电力供应的通知。
2012年5月22日,喀左县国土资源局以喀国土发【2012】13号文件的形式向喀左县公安局发函,函件中要求公安部门停止向利民铁矿供应火工材料。
法律高于一切,行政通知书一份接着一份,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该企业仍旧在大张旗鼓的生产。喀左县公安部门一如既往的继续向非法生产企业供应炸药。供电局依旧在源源不断的向违法企业供电。国家财产依旧被这家违法采矿的企业以惊人的速度贪婪的蚕食着。
电话里,利民矿业法人张金台觉得自己不懂法、文化低,又迫于李荣照的淫威不得已屈从签定了那份合同号为20100309的《采矿承包协议书》。另外,张金台也认为这样承包出去股东们都是认可的,省心。
但意外还是发生了,乙方李荣照只交了141万元三个月的承包费后就一分也不给了。此时,张金台才意识到出问题了,此时大呼上当为时已晚。
张金台回忆李荣照的原话,你们(张金台等人)再敢踏进朝阳,要是敢解除承包协议,我就让你们倾家荡产,没人能保证你们的人身安全!辽宁是我的地盘,从省里到市里,再到喀左县,我都有领导罩着……
2011年5月9日,原利民矿业股东之一的厉文才(持股17%)反水,在其他股东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张金台签字以1400万元的白菜价格私自与李荣照签定协议将利民矿业70%股份转卖给李荣照,而厉文才此举已经涉嫌诈骗。2012年7月9日,李荣照通过辽阳银行电汇给厉文才1400万元,同日厉文才出具收据一枚。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喀左县公检法机关在完全取证并确属诈骗之后却不了了之未做任何处理。管中窥豹,李荣照在当地政界的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
2012年1月10日,张金台委托北京睿鹏律师事务所致函李荣照,告知承包合同无效,属违法行为,并解除承包合同。但,这些都被正在疯狂采挖国家资源的李荣照等人嗤之以鼻、不屑一顾。
2012年1月30日,张金台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李荣照于2月22日提出反诉,因诉讼标的超出县级法院管辖范围,2012年9月10日该案移交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8日朝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朝阳市中法裁定认为股东(厉文才)向股东以外的人(李荣照)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故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2011年5月9日签定的协议效力待定。
也就是说,厉文才与李荣照私自签定的转卖协议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应。
2012年2月28日,张金台在得知李荣照在未得到其本人签字许可的情况下用伪手续到公安局刻制了一枚企业公章。随后在《朝阳日报》发声明宣布该枚印章作废。然而,时至今日,李荣照依旧使用着这枚已经作废的公章继续经营。
很难想象,如果这些炸药、雷管哪怕仅仅有一小部分流失,那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简直遗祸无穷。
知情人介绍,现在受聘于此时的利民矿业违法开采的还有一位政府公职人员,而就是这位官职不大看似无甚“法力”的小吏却在扮演着一个重要的大角色。这个人就是,利民矿业此时的矿长—车承华(喀左县水泉镇民政助理)。针对此事,几位实名举报人数次到喀左县纪检委递交材料举报,但最终皆不了了之石沉大海。
而喀左县众鑫矿业在这场纷争中也逐渐浮出水面,众鑫矿业多年来的这种运营模式遭到众多质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矿一证。然而,众鑫矿业作为喀左县政府下属的企业却一证多用,喀左县多家分布在各地区的采矿企业都在使用众鑫矿业的一个采矿许可证,这显然与国家法律相悖。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也对此事给予定论。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于采矿权承包是明确禁止的。矿业权承包在法律中被认定为是非法转让矿业权的一种方式。
矿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
矿产资源法(1996.8.29)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02.12)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2001.11.26),文中提到:全面取缔和严格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11.01)第三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律师介绍,关于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利民矿业与沈阳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但其内容涉及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承包等问题。利民矿业公司拥有的采矿许可证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利民公司的采矿权。而利民公司将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移给沈阳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公司李荣照等人开采,并收取固定承包金,其实质是将采矿权出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第四款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故利民公司将铁矿承包给李荣照等人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故两公司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这些非法采矿人员没有采矿证、采伐证,却大规模开采矿石、滥伐林木,造成地下矿产资源大量流失,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他们采矿的收入已经千万元以上,却不开任何票据,偷逃国家规费,无人敢管。
据了解,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采铁矿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伐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时采矿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但利民矿业现场却是这样的情景:成片的山林被大规模地砍伐了……
而喀左当地群众不解的是连续多年发生的事情,当地有关部门却漠然处之,让人怀疑这背后到底有什么秘密。
远在浙江的张金台每日遥望千里之外的东北翘首企盼着……
公众希望有关部门多考虑一下国家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切实负起监管的责任。
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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