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家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的董廷福夫妇因财产侵权纠纷将丰都县栗子乡栗子村委会、王秋生一并起诉至丰都县人民法院龙河法庭,龙河法庭开庭审理后,驳回了董廷福的诉讼请求,董廷福不服龙河法庭的判决,请求法院调阅提取庭审笔录,在查阅庭审笔录时,董廷福发现庭审已确认的证人证据和页码已被偷梁换柱,因此请求鉴定庭审笔录。
董廷福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
2007年9月13日,董廷福来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西政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庭审笔录,与西政鉴定中心签订了委托协议、交清了委托费用。
董廷福交给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500元的发票
2007年10月27日,董廷福收到鉴定书,鉴定书中所述的委托人却是丰都县人民法院,董廷福百思不得其解,心想,是笔误?还是另有原因?董廷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是《鉴定书》为一式三份,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另两份交委托人,本案委托人是我董廷福,怎么只送我一份呢?若委托人是丰都人民法院,又怎么会给我送一份呢?而丰都县人民法院本来就没有委托,丰都县人民法院在收到鉴定书后为什么不向西政鉴定中心提出:“我院没有委托,不应收这份《鉴定书》而退还给西政鉴定中心呢”?
董廷福认为:西政鉴定中心张冠李戴、丰都县人民法院收件后不退还不要求更改的内幕表明丰都县人民法院与西政鉴定中心勾结弄虚做假,目的是掩盖事实真相?董廷福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追究责任,但是,重庆司法局认为将《鉴定书》收回更改重新打印就完事,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致使董廷福的上访路不知何时到尽头?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改变了委托人写成丰都县人民法院
对此,董廷福案件咨询了法律界专业人士,调阅了整个案卷材料,针对法律条款作了认真分析,对此案有四个疑点。
质疑一:根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董廷福出据鉴定委托书,交清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应该客观公正的做出司法鉴定结论,在送达鉴定结果后董廷福发现委托人是丰都人民法院,而不是自己,请问为什么改变了委圫人? 是笔误还是另有原因?
质疑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司法鉴定中既然鉴定书上既然写的是人民法院的委托,那为什么还把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书给董廷福一份呢?是明知是故意?事实证明:这就是鉴定机构故意为之,鉴定机构已违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是否故意作虚假鉴定,故意改变鉴定的委托人,有意侵害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质疑三:董廷福得知自己的司法鉴定委托人被更改为丰都县人民法院。执着信访上访,在这个过程中引起重庆市司法局管理处的重视,对董廷福司法鉴定进行了复查,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为什么又请专业鉴定以外而离休的无名社会人士作鉴定复查呢?并且出据一份重庆市司法局渝司鉴信字(2010)3号关于反映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在答复信中参与鉴定复查专家载明检材指纹与董廷福右手拇指指纹是同一手形成,请问专家是谁? 是谁弄虚作假?管理处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对与本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认证,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是否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质疑四:董廷福案件是否体现公正判决结果,司法鉴定结论及其重要,由于没能得到客观公正司法鉴定结论,丰都县法院第二次开庭为什么不在第一次的基础上进行,是否严重违背审判程序,并公然否定第一次法庭笔录上质证认证事实,嫌疑偷换笔录事实,弄虚作假?是否无视党纪国法?是否罔顾事实法律,凌架于宪法法律之上,公然的践踏法律,不顾贫民百姓死活?法院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99条: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重庆市司法局对董廷福投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
专业法律界人认为:在本案中是法律审判机关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司法鉴定主管机关人员、共同串通为保护司法犯罪人员逃脱法律惩处,而才利用违法手段改变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这不仅是用权威侵害公民权利,更严重的是以权与法律作对、欺上瞒下,暗中破坏法制制度。
当前全国开展学习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中共中央总书记论述: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持之以恒转作风、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以慎行管好权力,以守纪保持形象,按规则按制度按程序行使权力,以干部作风大转变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能力推动党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在此强烈呼吁相关部门、执法监督机关对此案高度关注,司法公正关系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此案最终处理结果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苖正)
来源:新闻前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