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李延福从2013年4月27日,申请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伊春区法院)立案执行该院判决的,一审法律生效的“(2012)伊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至今已经11个月了,伊春区法院拒不执行,也不送达“中止执行裁定书”。
他不明白,为什么一起民事案件,2012年诉至法院,2013年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又移送公安局侦查,又在2014年在同一法院 “再审立案”?为探寻这起简单民事案件再审“迷局”背后的真相,李延福不得不毅然决然地走上了一条无奈的信访之路。
惹祸的公司房产
伊春市诚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民营股份制公司(后变更独资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义(已故)。2005年4月,应赵东义的坦诚相邀,李延福受聘为该公司经理。为了搞好这家公司,前前后后,李延福集资相继投入140余万资金,不懈的努力使公司的经营逐渐步入佳境。
“然而,好景不长。2007年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座落于伊春区东升办长征村面积为3072平方米的公司房产,为他人贷款担保给银行而遭到银行方面起诉。诚信公司随即被卷入官司,公司财产被查封,自此开始走向衰败。”李延福介绍说,这处房产原是公司以近百万元的价格从魏某手中购得,于2006年9月在伊春市房产处完成产权交易变更登记的(房屋产权证号:伊房字第2006002485),之后公司又相继投入几十万元翻修。2007年1月中旬,时任某银行主任的王某找到赵东义,称为魏某办理的一笔贷款手续不全,属违规放贷,上级银行正在调查此事,请求赵东义用先前从魏某手中购买的这处房产签订假抵押手续,以应付上级的检查。因考虑到彼此以往的合作和朋友关系,赵东义便答应此事,签订了《偿还贷款协议》。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该银行王主任调任之后,银行方面却将诚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息逾百余万元。2007年9月,伊春市中级法院下判的“(2007)伊商初字第18号”判决书,诚信公司一审败诉随即法律生效。2010年6月,伊春市中级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依法将该房产作价拍卖。
临危受命带来无妄之灾
“从2007年至2010年近四年的时间里,因卷入法律诉讼,诚信公司的经营几近停顿,公司也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到2010年后期,共拖欠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十余位投资人约几百万元的债务。”李延福介绍说,当时公司在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赵东义找到他请求由其代理该案的申诉再审,并许诺如果能够“翻案”,将以涉案公司房产的50%(即1536平方米)用作抵偿其140多万元的投资款及代理前期公司四个官司的费用和部分公司外欠债。但前提是公司无任何投入,诉讼所需的全部费用都由李延福本人自行解决。
在公司和个人最为艰难的那一段时间里,万般无奈之下,李延福最终选择了临危受命。但他也不敢确定,前路到底是喜是忧,是坦途大道还是荆棘密布?但他清楚地意识到,这可能是拿回部分投资款的唯一出路。2010年8月2日,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书》,合同约定待到伊春市中级法院错判的“(2007)伊商初字第18号”判决书被该院再审判决撤销后,由赵东义所代表的诚信公司出具相关转让登记证明材料,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同年10月23日,双方就此再次签订了《关于赠与转让房屋所有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合同书》,进一步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
这一起申诉再审案件,历时数年,历经万难。但李延福一直都不肯放弃,也不愿意放弃。他投入的不只是时间和金钱,更多的是自己的心血和意志。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绝地之上峰回路转。2011年12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伊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2007)伊商初字第18号”判决书。诚信公司最终胜诉,涉案的公司房产同时被解封回转。案件落定,剩下的事原本应该是顺风顺水。然而,2012年2月,李延福找到赵东义要求履行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书》时,赵却推脱等到房屋动迁后再说。3月20日,当李延福再次找到赵东义时,赵提议说让他以公司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解决会减少将来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随后,李延福于当日将诚信公司起诉至伊春区法院。
不过,前路多艰,命运多舛,世事弄人,意外再次发生。2012年3月25日,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东义突然病故。这一切都来得太突然了,李延福根本没有任何心理准备。但为了能够完成合同的正常顺利履行,无奈之下,李延福只好向伊春区法院提起变更被告诉讼申请,要求赵东义财产的四名法定继承人承担履行《赠与合同书》中的约定承诺。
案件执行再生事端
2012年6月,伊春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书》真实有效,诚信公司书面承诺的《赠与合同书》应予履行。因赵东义已经身故,由其财产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履行合同。2013年4月7日,伊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2)伊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判决四位被告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履行合同书,并且,李延福对合同约定房产享有50%,即1536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该判决四位被告均没有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之后,2013年4月27日,李延福到伊春区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立案号2013伊法执字第117号)该判决。该案一审庭审前,李延福以自住房屋财产作抵押,申请对涉案诚信公司房产进行财产诉讼保全。然而,令李延福倍感奇怪的是,法院执行局在案件受理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任何举措。
此时此刻,李延福第一次真正体会到,别人口中常常说起的“执行难”是真的难啊!然而,他是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所有的过程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为何生效的判决却迟迟不予执行呢?李延福自己也记不清了,他到底跑了多少次法院,找了多少次相关领导,受了多少冷落,遭了多少白眼。市、区两级政法委、纪检委、法院、“市教育实践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治理办公室)……处处都留有他的身影,然而,四处奔走呼告该执行案却始终没有解决。
时过半年,毫无进展,却又突生事端。2013年9月16日,伊春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顾某突然找到他,告知说8月27日伊春区法院以《赠与合同书》法定代表人赵东义签字经鉴定非赵东义本人签字,该案涉嫌诉讼诈骗为由将案件移送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伊春区法院先后两次移送给公安局被退回。2013年12月10日,案件又被伊春区法院移送至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前前后后他被几次传唤到区公安局说明情况,但公安局刑侦大队至今也没有给出明确说法。2014年3月28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石延梅在接访时曾告诉他,经了解该案不予执行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已经在伊春区法院再审立案;还告诉他说,中院管不了伊春区法院,也管不了案件是否执行;还建议他到有关部门去投诉。
至此,这是李延福第一次听说判决不予执行的具体原因是再审立案了。但令他怎么也弄不明白的是,伊春区法院在案件执行程序是何时去何处做的笔迹鉴定?在案件执行程序又是为何以涉嫌诉讼诈骗为由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不予执行为何没有不予执行通知书?何时何种原因按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再审立案?为什么不在法定的再审立案时间内,将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和“再审新的证据”依法交换给李延福提出意见和举证?区法院立案庭为什么没有召开听证会就提交审委会并决定再审立案?为何没有下达再审通知书?对于如此诸多的疑问,李延福曾几次三番地来到伊春区法院,找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曹岩院长询问求证,却没有任何人出面给出明确答复。
再审立案被指程序违法
对案件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李延福咨询过律师,也向有关部门做过求证。该执行案不涉诉、不涉法,只是涉及伊春区法院在该案执行程序中自行申请鉴定机构,对原审案件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赠与合同书》赵东义签字做笔迹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反复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三次至今没有结论。他一直怀疑,法院个别领导如此行事的真正目的是为原审四位被告申请再审时提供所谓“再审新的证据”作准备,这也恰恰能够成为法院日后决定再审立案的合理借口。对赵东义签字做笔迹鉴定一事,李延福再次强调说,该案在审庭审过程中,被告曾提出对《赠与合同书》赵东义签字做笔迹鉴定申请,但后来又主动放弃该权利。而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又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移送公安局,其程序涉嫌严重违法及滥用职权。
另外,李延福强调说,该案申请执行已将近一年的时间,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马上就要到期,他一直怀疑,伊春区法院可能违反程序决定中止执行或不予继续查封和违反程序再审立案,其中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李延福解释说,诚信公司与公司房产的原房主魏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八年前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他怀疑原房主魏某趁诚信公司代表人赵东义死亡后,多次到伊春区法院找院长曹岩,谎说诚信公司没有给他半分钱购房款,要求法院将该3072平方米房权择机转判给他,同时,要求法院不予给李延福执行该房权。所以,伊春区法院曹岩院长由此推演出在执行程序“自行鉴定笔迹移送区公安局侦查,没有履行听证程序再审立案”的把戏,从而达到不予执行法律生效判决的种种目的。
李延福说,那份《赠与合同书》上除了有赵东义签字外还有法人公章和代表人赵东义名章,这是单位行为,假如赵东义签字是假的或者没有签字,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伊春区法院不能依法执行法律生效的判决,他不会放弃,他会一直状告到底。为案件再审“迷局”背后的真相,为还自己一个清白和公道,他不畏惧继续行走在这条无奈的信访之路。
回过头来我们看看,伊春区法院在案件再审立案的过程中是如何审查证据的?他们为什么这么热心对已经法律生效的判决进行翻案?他们为什么这么主动去寻找“再审新的证据”为四位被告超过6个月期限申请再审而服务?这一系列问号可能只有伊春区法院自已才清楚。(文/ 水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