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意见》规范“赎身”现象点赞喝彩
日前,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新京报》 2月25日 )
近年来,“官赎”的“讲人情”和“钱赎”的“花钱办事”严重扰乱司法服刑秩序,对此,《意见》本着“从严”原则,对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进行了制度上的约束,即从严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严追究“赎身”乱象的违法责任,从制度上堵住了“赎身”乱象之口,既能防止司法人员经不住诱惑,又能促使犯罪分子断绝投机心理,踏实改造。
根据《刑法》,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具备了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但是如何界定“确有悔改表现”,确定犯罪分子“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具体规定。是否悔过?表现如何?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全由监狱管理部门说了算,更没有完善的罪犯再犯罪预测机制,监狱很难对假释后的罪犯是否存在再犯罪做出鉴定。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犯罪分子以权、花钱"赎身"敞开了方便之门。据报道,丹东市监狱原监狱长刘宝昌,将减刑、假释当做敛财工具,通过向主管监狱长、刑罚科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造假,并在明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批准监外执行、假释,12次收受贿赂共计81万元。
《意见》进一步具体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的要求,从制度上从严规范和约束“赎身”现象,既规定了网上提前公示和备案制度,又对“三类罪犯”提前出狱的认定全部必须“开庭审理”,同时,引入了杜绝“赎身”的责任人“终身负责制”,坚决剔除暂予监外执行“灰色地带”,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腐败行为的滋生,让“赎身”更加规范,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好的制度跪在落实。《意见》对“赎身”现象进行的规范和约束,我们期待《意见》的细化和落实,推动刑罚的公开、公正,切实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还公众以风清气正。(文/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