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担责赔偿?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9 8:41:18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史某相继被三辆车撞倒遭碾压后死亡,其中一辆车逃逸,逃逸车辆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各方在事故中又该承担怎样的赔偿比例?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多车撞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2年4月 25日晚上7时,高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胶州市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正在横过公路的史某相撞,导致史某倒地,见状,高某立即停车并拨打电话报警。但很快,一辆不知牌照的大货车驶来,从史某身上碾压过去。碾压后不久,第三辆轿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并与已经倒地的史某接触后驶离现场,最终史某被送往当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找到了第三辆肇事车的司机苏某。由于第二辆车无法确认,史某的家属只能向高某和苏某索赔。但由于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赔偿有异议,史某家属将司机高某、苏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3.8万余元。

    “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三次事故形态,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而事故中我公司保险车辆只是与受害人有过接触,并不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车辆,所以我们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苏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负责人说。而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史某的死是三辆车共同造成的,应由三方肇事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事故车辆的交强险责任分配问题及各方应承担的赔偿比例。根据交警的事故证明书可认定,三次事故形态最终导致史某死亡,故高某与苏某应承担50%的事故和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二辆不知道牌照的货车驶离现场,无法认定,待高某和苏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可查找后向其追偿。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苏某各赔偿史某家属经济损失5.73 万元,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各赔偿11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说,该案中受害人史某被车辆碾压死亡,其中第二辆不知牌照的大货车碾压后逃逸,无法查找,其他被告车辆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应当扣除逃逸车辆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本院认为原告向第一辆车和第三辆车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逃逸车辆本案无法查询,故其他被告公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待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可查找第二辆车然后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