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顺儿媳 可以成为 公婆遗产继承人吗
陈女士来自农村,3年前嫁给男友后,一家人搬到了南宁市居住。但其丈夫因病于去年去世,陈女士和婆婆的关系一直不太好,在婆婆眼里,家中一切都要以儿子为优先。丈夫去世后不久,陈女士获得了一笔拆迁补助款,其婆婆认为,这笔钱儿媳无权享有,“媳妇还可以再嫁,我儿子的钱凭什么要分给你?”老人如是说。
无独有偶,南宁市西乡塘某社区的一户家庭,只有儿媳尽心赡养公婆,但5个儿女对老人不闻不问,从未尽到赡养义务。两位老人留下的口头遗嘱,竟然是把财产交给自己的5个子女来继承,没有儿媳的份。
律师点评:伍律师说,在传统家庭中,很多老人都有男尊女卑的思想,认为儿媳嫁进来就是为了服侍儿子的,而不是让儿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共同生活。这2个案例中的妇女在财产权益上吃了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丧偶并不影响妻子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而当媳妇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后,有权获得财产权益,老人的口头遗嘱显示不公平,是可以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