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方式推进信访工作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4 10:16:31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日前,广东省拟在全国率先制定信访条例,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时代背景下,亟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信访工作。期待广东版的信访条例为其他地方的法治信访提供经验,更期望国家法律层面的信访立法进一步提速,早日出台统一权威的信访法,进一步提高信访的法治化水平。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目前,信访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群众的信访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地实现和保障。

  从法制建设来看,现行信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范围过于狭窄,尤其是信访活动与已有的司法和行政救济程序不能有效衔接。同时,现行信访制度过分强调信访的行政救济职能,使部分群众强化了“信访不信法”的理念,导致“信访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乱象。

  从信访实践来看,信访工作存在不少受到舆论诟病的问题。如受理诉求、解决问题的渠道不畅。很多信访件层层下转、只转不办,导致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本应由基层解决的问题矛盾上行,本该及时化解的矛盾日益激化。再如,一些地方政府对越级上访人不惜花钱劝返,“花钱买平安”,违反法律、违背政策满足信访人员的无理要求,在部分群众中形成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有的地方截访盛行,甚至变相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给信访制度抹黑。

  有鉴于此,信访工作亟待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积极推进信访立法。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信访工作的定位、信访部门的范围、规则、各方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从法律上厘清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边界,明确凡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和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纳入行政信访受理范围;对具体案件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等申诉事项,不纳入法院、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实现信访的法治化。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信访工作,不能漠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建议赋予信访部门必要的协调权、调查权、质询权、建议权和督查权。信访部门有权组织协调多个涉访部门共同做好工作;有权决定对信访案件开展调查,要求涉访部门对有关问题给予答复和解释;有权就信访案件向涉访部门提出质询;有权向涉访部门提出解决信访事宜的合理化建议;有权随时跟踪案件进程,督促检查办理情况。信访机构可以对政府办理信访事项时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信访办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等事项实施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