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思,两样别离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5 6:29:39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从电视新闻中得知《一次别离》荣获奥斯卡奖时,画面正在回放片中的镜头——一个身着传统黑袍的女子在拥挤的街道上追赶公交车。我耸耸肩,并没引起多少兴趣。印象中,伊朗是个遥远又闭塞的国度,文化、宗教背景悬殊之下的一部影片恐怕很难引发共鸣。 直到前不久一个百无聊赖的黄昏,才重拾这部电影,收获的竟是意外的惊喜。

    一

    影片展示的是伊朗当下的城市生活场景,街道充斥着形形色色的轿车,报摊摆满报纸,女孩们每天上学,知识女性也拥有自己的事业,一切都在暗示,伊朗并非想象中的落后。

    这部电影最突出的特点是对于情节流动性的把握自如。看似平凡的故事,被导演兼编剧阿斯哈·法哈蒂演绎地跌宕起伏,又严丝合缝,始终牢牢牵引着观众的神经。直到片尾字幕升起,观众才从令人窒息的紧张氛围中获得一丝放松。

    影片中的每个人物都塑造得活灵活现,女主角西敏佼好的面容和典雅的气质,更使人联想起好莱坞早年的大明星英格丽.褒曼。而影片没有结局的、开放式结尾,好像什么都没说,却又让人感觉,什么都已经说完了,相比于大团圆式的结尾更加发人深醒。

    虽然之前也曾被同样来自伊朗的《小鞋子》感动得一塌糊涂,但我认为,那是个奇迹。这部让人相见恨晚《 一次别离》 则提醒我,奇迹会再次重现,创造奇迹的,是一群优秀而执着的伊朗电影人。

    《一次别离》固然精彩绝伦,但归根结底,讲述的也只是普通人的家庭生活:西敏办妥了一家三口移居美国的手续,丈夫纳德却坚持留下照顾老年痴呆的父亲,拒绝移民。西敏为此起诉离婚,两人在法庭上就女儿特敏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法院最终驳回西敏的离婚请求。西敏一气之下回娘家,分身乏术的纳德只得聘请女佣瑞茨照顾父亲。

    一天,纳德发现父亲被绑在床上,瑞茨却不知去向。待瑞茨回来,愤怒的纳德将她推出门外,没想到怀孕的瑞茨竟流产。 瑞茨的丈夫霍蒂亚将纳德告上了法庭,双方各执一词,而真相却出人意料。

    影片涉及到移民、离婚、养老等问题,是无论东西方观众都容易理解的。这些冲破地域、文化界线的热门话题能够触动人们的同一种情思,引发强烈共鸣,影片因此横扫柏林金熊、奥斯卡、亚洲电影节等全球各大奖项也就不足为奇。

    当记者提问片名《一次别离》的含意时,阿斯哈导演说:“这部电影表面上讲的是纳德和西敏离婚的故事,其实包含了更深层次的含义。传统和现代思想的分离,道德和法律的分离等等。我并不想把“分离”定义的太清楚,这是留给观众的问题。”

    平凡的故事背后蕴涵的是普通人在感情、道德、宗教和法律等方面的彷徨与纠结,不仅使观众感同身受,也是法学界一个永恒的话题。

    二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法律与宗教尽管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 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伯尔曼提出上述观点的时代背景是在上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面临着法律与宗教过于分裂化的危机。因此,他认为需要综合法律与宗教、 道德之间裂隙,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当前,我们面临的情况与伯尔曼当时的语境不尽相同。在伊朗和中国这样有着数千年文明史的东方大国,宗教、道德、儒家礼教始终处于统治地位,渗透到政治、司法和人们生活的各个脚落。正如河南内乡县衙横匾上所书:“天理、国法、人情”,在古代,执行法律从来不是一件独立的事情,要以顺应天理为前提,同时兼顾人情。

    现代法律制度并非东方传统文化的产物,它直到近代才出现,更多的是一种移植与创新的结果。如果说宗教和道德是人们渗入血液的信仰,那么对待法律,人们恰恰缺乏这种信仰。时至今日,道德、宗教、儒家礼教仍然在本应法律管辖的领域施加着影响广泛。 一旦运行这套法律制度时,与数千年一贯遵行的价值标准相悖,人们就会陷入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

    正基于此,分析法学家们一再强调,要理清法律与道德、宗教之间的界线,塑造法律信仰,真正实现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这与伯尔曼的观点其实并不矛盾,只是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应对之策。

    《一次别离》中的人物都是虔诚的伊斯兰信徒,对法律却抱着审视的态度,更多的是把它当做利益取舍的工具。法律的缺憾,法律人的尴尬也在影片中表露无遗:纳德推倒瑞茨时明知她是怀孕的,但为了不被监禁1到3年,违心说自己当时不知情,法律对此毫无办法;而瑞茨诬陷纳德推她导致流产的,甚至差一点就成功了,法律也无法证明真相。

    法官的专业素养无可挑剔,法律制度、体系也看似完美,却因为当事人的不诚信而无法还原事实真相,这让每个法律人都深感无奈,也更深切地感知,法律的完美实施,仍然依赖内心对它的虔诚。也许,这也是影片真正震撼我们的东西。

    三

    影片中,法官凭借证据规则做出纳德无罪的判决,却无法浇灭霍蒂亚心中的仇恨。他到特敏所在学校大吵大闹,威胁到特敏及其老师的安全。西敏一开始就努力与瑞茨一家合解,她先是放下身段,自己去找霍蒂亚谈,还请霍蒂亚的同事做工作,最终与霍蒂亚达成赔偿协议。在履行调解协议的现场,可以看到,有霍蒂亚的债主,以及宗教界人士在场见证。

    “一根筋”的纳德为了解开心中疑惑,在交付赔款之前,坚持要求瑞茨面对古兰经发誓确是自己造成她流产,瑞茨连连摇头,泪流满面。原来,在被纳德推倒前一天,她外出寻找纳德父亲时,不慎被汽车撞到,当时已出现流产迹象。说谎在伊斯兰教义中是大罪,因此,原本在法庭上振振有词的瑞茨,此时却害怕遭到神的报应,不敢发誓。最终,没能拿到赔款的霍蒂亚在一场自虐并砸坏纳德的汽车后,事件以并不圆满的结局收场。

    影片展现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过程,不知道伊朗的法官能否组织调解,在我国,调解已经是法官处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事纠纷的重要方法。法官固然希望遵守法律规则进行缜密的思辨,进而做出裁判,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向伯尔曼的观点遥相致意,努力维持法律与宗教、道德之间的平衡。

    法官不是静坐书斋的学者。日趋完备的法律与根深蒂固的道德之间冲突不断,往往把法官逼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两难决择。如果仅凭法条而做出严重违反道德的判决,不仅无法说服自己的良心,更会滋生人们对于法律的敌视,塑造公众的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

    面对两难的境地,采用调解的方法,尽力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趋同,或许是法官唯一的选择,因此,调解制度在我国长期存在并不断发扬,被冠以“东方经验”的美誉,是国情使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法官的责任心使然。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说:“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

    由此可见,调解应当有十分高远的出发点,法官要怀着悲天悯人的情怀,找准法律与道德的平衡点,通过维护公平正文,促进法律信仰在公众心中的培植与塑造。那些单纯为追求调解率而进行的调解过于功利,而借调解为名,损害当事人利益,进而谋取私利的行为更为人所不齿。

    公众的法律信仰象光苗,法官正是这束火苗的守护者。 在火苗尚处微弱的时刻,作为守护者,要以百倍的细心呵护它,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景仰它,追随它,自觉作它的添柴人,直至星星之火可以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