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死刑保证书”案件在河南上演?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9 16:54:01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又一起“死刑保证书”案件在河南上演?

                           

 

被害人家属不谅解   自首犯两次被判死刑

 

199438,住在河南省安阳县马家乡郭家窑村山坡上的李建军家,因为在坡下垒地基、准备盖新房的李玉锁家要挖自家石岸护坡土,两家从开始的言语冲突后演变成一场械斗,械斗中,李建军持刀致李玉锁家人一死二伤(其中一重伤,一轻伤)。案发后,李建军负罪潜逃,开始亡命天涯,从此与家人天地茫茫两不知!

2011621,安阳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敦促所有在逃犯罪嫌疑人,限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敦促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看到《通告》后,李建军于2011717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投案后,他配合安阳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以身说法,教育外逃人员相信政府、主动投案自首,以争取改过自新机会,取得很好的社会反响。

全家人都憧憬着李建军将开始新的生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2419,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122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该判决,并发回重审。可是,2013711,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李建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安阳中院两次判决李建军死刑立即执行,缘于被害人家属方面的压力。据办案法官说,被害人家属去过省里、北京,闹的很厉害!法院的压力很大……李建军家属也曾四处借钱,积极赔偿被害人,然而被害人家属拒不谅解,坚持要判李建军死刑立即执行。

 

判李建军死刑   违背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罪行的案件以及案件中的不同情节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200611月,最高法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为执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文件也有规定:“对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对于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的案件,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如果对李建军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按照1979年的《刑法》,他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李建军死刑,不仅让人联想到同样是发生在河南的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件。两个案件的相似之处都在于被害人家属的不断上访,干扰和影响到法院做出死刑判决。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愿李怀亮“死刑保证书”类似的悲剧不要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