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折扣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宣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9 14:46:56  文章录入:说法  责任编辑:hn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山东菏泽却不能实现

 引言;山东省菏泽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美丽富饶、交通便利,是山东、河南、江苏、安徽四省交界处,被誉为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武术之乡、中国牡丹城。与之不协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菏泽市却得不到充分体现,违法者不予追究、执法者不作为、无人监管,政府招商、百姓受伤、恶劣行为何时得到遏制?

 一、土地转让权利纠纷的起因

 2002年11月山东省菏泽市奔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参与竞拍,依法取得了位于菏泽市人民路南段西侧的土地一宗,地号为047号的使用权,面积为6564.3平方米,并且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5年元月经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介绍,奔腾公司与菏泽市华泰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签定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商,双方约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奔腾公司承建。

 2005年5月21日菏泽市城市开发综合办公室组织城建、国土、房管等单位召开协调会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2006年2月15日菏泽市城市开发综合办公室为甲方、华泰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合同”上述情况均未通知奔腾公司。2006年6月奔腾公司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起诉至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这只是恶梦的开始。

 二、诉求与判决迥异

 奔腾公司诉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变更菏国用(2005)第135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原告起诉已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对于本案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再进行实体性审查,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菏泽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规定,而不适用《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诉讼期,二审判: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主体不合格,但变更诉讼主题后,法院又不予立案。

 三、权力违法者挤压法律的公平正义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示、山东省检察院督办、菏泽市检察院查证:

 (一)菏泽市城市开发办公室牵头办理“中央花苑”项目第010505—047号总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存在问题:

 1、没有按照市政府协调会要求做好两个公司协调工作,工作不透明、工作不到位。

 2、违规为华泰公司出示了“中央花苑”项目土地转让过程证明的虚假文件。3、出具的虚假文件,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存在的问题:

 1、办理程序不规范。

 2、办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菏泽市规划局存在的问题:

 1、法律程序颠倒。

 2、缺少许可依据。

 3、行政许可程序违反相关规定要求。

 (四)菏泽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存在问题:

 1、经济发展局存档文件形式的时间与华泰公司申报时间不一致。

 2、土地来源性质表达不一致。

 3、项目建设规模的表达不一致。

 菏泽市检察院查证完毕后,已多次将上述违规违法情况上报菏泽市委、市政府以及山东省检察院,目前截止发稿亦上述。

 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相关责任人没有得到查处,给合法企业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同时也给勤劳善良的938万菏泽人脸上抹了黑,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经济发展局、均属行政部门,它们代表是党和政府,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为民所用,与不法企业勾肩搭背,违法行政,为不法企业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是谁在背后撑腰、让权力凌驾与法律之上?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这样怎能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期待中央和山东省领导高度重视,严厉查处,还律法之公正,还菏泽一片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