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市政协干部参与经商兼职取酬缘何难处理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7 16:32:53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辽宁朝阳市政协干部参与经商兼职取酬缘何难处理

中央三令五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到企业兼职,更不允许兼职取酬。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任职,被舆论形象地称为“红顶商人”,此种现象一直为各界所诟病。根据中纪委《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国家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严格禁止参与经商。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职务,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应该说,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是能够解决党政干部公务员兼职取酬问题的。但现实是这一问题屡禁不绝、愈演愈烈。

在辽宁省朝阳市有这样一名“特殊干部”,她叫于萍, 她违规入股参与经商兼职取酬长达15年之久,在被举报人实名向辽宁省朝阳市纪检委等有关部门多次举报3年多后,目前仍然保留他的公务员身份和享受相关的国家待遇,另一方面,她违规入股参与经商的朝阳市英德学校继续留她在学校担任副董事长兼校长职务。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朝阳市纪检委对于萍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朝阳市双塔区政协为于萍违规办理了内退手续,此时提前办理内退手续程序是否合法?以此又能否逃避法律的责任呢?

近日,媒体接到辽宁省朝阳市群众实名反映问题材料称:朝阳市双塔区政协干部于萍入股参与经商时间长达15年,举报人实名向辽宁省朝阳市纪检委等有关部门多次举报3年之久,但被举报人目前没有受到任何处分,仍然参与经商兼职取酬。据举报人说:当初办学校时,时任朝阳市双塔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的于萍参与投资入股建立朝阳市英德学校,目前已非法获利百万元,经过实名举报以后,辽宁省朝阳市纪检委迟迟没有答复,按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早已超期,面对实名举报,朝阳市纪检委总是以请示领导,正在研究,马上快了等答复压案至今,朝阳市纪检委办案三年没有结论,又说明了什么?

据调查了解,辽宁省朝阳市英德学校位于朝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辽西规模最大的一所民办学校。英德学校创建于1998年,实际上,辽宁省朝阳市英德学校是在1998年5月由朝阳市双塔区委宣传部下属的双塔区文联与双塔区八里堡乡联办,具有民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在办学之初由双塔区委宣传部下属的群众社团单位双塔区文联具体操作。因此,由双塔区委宣传部部长任学校董事长法人代表。当时由朝阳市双塔区文联挂名,双塔区八里堡乡出土地,并向社会吸纳股份。从举报人提供的《朝阳市英德中学董事会会议纪要》的股权明细表中看到在建校伊始的明细表资金股中有9个股东,其中有双塔区委宣传部部长刘泽奎,副部长于萍以及朝阳市国税局的陈维忠,股金分别是1万元至6万元,并且有上述人员的亲笔签字。于萍从1998年到2007年一直是在朝阳市英德学校任出纳员;在2007年9月25日朝阳市英德学校的内部文件董事会的分工中,标明增设于萍为副董事长;在2008年10月6日的朝阳市英德学校年度目标责任状上有于萍作为校长与各部校长签订的责任状上的亲笔签字;在2008年11月19日于萍代表学校与朝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公证处的签字;在朝阳市英德学校2012年3月26日的招生宣传内刊上看到资料显示于萍为学校副董事长及校长;还有于萍参加过英德学校的毕业典礼照片。这些证明材料都充分说明于萍在兼职取酬。在媒体电话与于萍调查了解情况时,于萍以在开会为由拒绝交谈。与此同时,据举报材料显示在2008年刘泽奎、于萍等四位股东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于2008年2月2日私分现金40.2万,2009年9月8日私分现金115.9万和价值12万的汽车一台,累计私分学校现金168.1万元;于萍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学生体检费35万多元,假集资吃利息50万元。事实证明于萍不仅参与办学兼职取酬,也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

举报人于2010年6月22日实名向朝阳市纪检委进行了举报,在实名举报并且提供大量举报证实材料的情况下,至今举报人实名举报已三年多了,但辽宁省朝阳市纪检委及有关部门迟迟不给秉公处理是什么原因?实名举报人及朝阳市广大群众质疑,于萍兼职取酬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哪么复杂吗?朝阳市纪检委立案后至今三年多了也未给出处理意见,多次催问只说还在调查处理中。

对此,媒体致电朝阳市纪检委一名负责人调查核实情况,该负责人说:“我们正在处理中”。 媒体又致电朝阳市纪检委另一名负责人进一步核实情况,该负责人说:“朝阳市纪检委高度重视这个案件,经调查督办,在纪委的程序已经走完了,现在应该已移交走司法程序了”。 朝阳市纪检委两名负责人前后不一致的说法让人质疑他们是如何重视案件,如何办案的?这样久拖不决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包庇、纵容、袒护、充当保护伞之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四 )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日前,中组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这是中央近年来又一次针对官员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出台规定。《意见》同时明确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为民、务实、清廉,治理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的问题并非是件难事,只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能够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办事,就能有效遏制政企不分、违规取酬的不良现象。

在此,媒体将对辽宁朝阳市政协干部参与经商兼职取酬问题如何处理继续给予关注!  (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