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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姬新平  文章来源:华北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18 8:49:29  文章录入:新平  责任编辑:jxpjxp
 

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随意修改病历涉嫌妨碍司法

华北法制网(记者姬新平)明明是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书写的病历,可是作为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龙口市卫生局却称可以,明明在门诊病历中记录了一种药物,可是在医院的门诊病收据却出现了两种药物的收费,到底是行政监管的不力、医院管理的混乱、还是医生医德的缺失呢?

近日,本社接到龙口市民孙先生打来电话称自己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中,对方当事人提供的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例,不仅漏洞百出,而且多处修改,找龙口市卫生局投诉,卫生局医政科的人员竟答复完全可以,医生有权利这样做,这是医生的权利,真的如此吗?

2013626日,记者见到了孙先生提供的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病例复印件和门诊收据,在门诊病历的日期上有明显涂改的痕迹,一是日期,看不出从5月几日改成了59日,二是休息时间明显先写上了两天,然后再在“天”字的基础之上,又改成了“周”字,在治疗意见上明显只写了一种药物(记者分不清写的什么内容),但是在第二天的门诊收据上却出现了两种药物的收费,到底是病历书写出现了问题,还是门诊收费系统出现了问题呢?

 

随后,记者拿着孙先生提供的门诊病历复印件来到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办公室的人员说,这种修改应该不是医生改的,但不敢确定,最好找医生本人确认一下怎么回事,因为当天该医生不上班,随后记者拨通了这位书写病历的孟庆杰医生的而电话,孟医生表示,自己很忙,没时间当面确认这张病历是不是自己所写,不服可以找专门机构签定去。

 

既然孟医生自己不愿意确定这张门诊病历是不是自己所写,那么这些改动到底怎么来的呢?记者随后拨打了龙口市卫生局医政科的电话,咨询门诊病历是否可以如此修改,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记者说,医生可以对自己的病历做出修改,只要他签字就可以。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3年月4日通知,要求从20103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了病历的书写规范,第三条规定:“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七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既然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作为主治医生的孟庆杰会明知故犯,是业务水平低下,还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呢?作为医院的主管部门龙口市卫生局就是如此对医院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吗?

7月三日,龙口市卫生局在网上对此事作出回应称: 1、关于孟庆杰大夫答复咨询电话的问题。孟庆杰大夫回答当时接到的电话为异地号码(上海),他误认为是网络不良电话,所以未认真对待此事。 2、关于卫生部门工作人员答复咨询电话的问题。咨询人在电话咨询病历修改问题中未提供病历样本,未说明具体情况,故工作人员予以简单答复。 3、关于修改门诊病历的问题。孟庆杰在门诊病历中年月日写错为笔下有误,病历更改格式不规范,且门诊病历漏写一种药品。对此市第二人民医院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暂停其处方权(一个月)的处罚,并责令其认真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业务知识,待《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考核合格后恢复其处方权。

虽然记者多次沟通,但龙口市卫生局对于孟庆杰大夫为什么要如此更改病历,以及该病历到底是那一天书写,一直不肯正面回应。

孙先生对记者说,如果按照门诊收费日期,那么就超出了上一次的门诊休息天数,可是按照孟庆杰改动病历后的日期就没有超出,这是典型的在做伪证,涉嫌妨碍司法。

医疗病历,尤其在牵扯到民事赔偿时,是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参考证据,因此也成为了某些无德医生违法敛财的手段,如果孟庆杰大夫年月日写错为笔下有误,那么“漏写一种药品作何解释呢?

记者希望有关的人员能够认真学习一下业务,在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要提高更要注意医德水平的提高。

记者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